上诉人河北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权**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1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书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准确,应当撤销原裁定,案件继续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衡水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了名为“革命小酒”、“光荣小酒”两个系列的白酒,在酒瓶标签上标注主生产企业是上诉人,并标注了上诉人的生产许可证号码和地址、名称,上诉人从未准许该公司使用上诉人的信息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经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作出衡市监处罚〔2023〕0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上诉人行为进行了处罚。企业的名称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一个企业区别其他...(本文书还有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