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某公司起诉请求确认与夏*在2013年3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双方系临时用工关系,故某公司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对此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案证据显示,某公司向夏*支付过劳动报酬且时间具有连续性;夏*提供劳动...(本文书还有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