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戴*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某经济合作社及一审第三人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戴*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理由: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戴*向一审法院提交有出自人民法院案例库与本案相似的案例两则,其一是(2021)最高法民终63号,其二是(2020)最高法民申1586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而本案一、二审判决均未对戴*所提交的入库案例予以回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本文书还有1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