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一)新证据证明欠款总数为275200元。原判决认定欠款301400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原判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再三要求债务人举证,认定的事实严重缺乏证据。(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本案借款只有23万元,但原审人民法院却按照301400元计算利息,而且自2019年9月22日计算利息,适用法律错误。2.金*没有证据证明追索过借款,但原判决却出现逾期还款利息。3.根据金*陈述,马**在中卫民政局工程款850多万元,由金*结算后给马**转账。金*在2023年8月就收到49.7万多元,随后书写结算单,扣清了全部欠款后只转账给马**14.98万元,其他30多万元很明显是抵扣欠款。(四)原审法院存在枉法裁判行为。综上...(本文书还有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