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女,1951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再审申请人克什克腾旗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石**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借据不构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根据原审判决,人民法院仅以借据载明的金额及盖章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但未审查借据形成的背景及真实性。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石**丈夫董某曾实际控制某公司,借据系其在未履行公司决策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出具,且未实际交付借款。案涉借据载明借款用途为“偿还...(本文书还有1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