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郑*、陈**与被告徐州市某有限公司、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郑*、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徐州市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阮*、郑*、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陈*乙与被告徐州市某有限公司自2022年8月22日至2023年9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22日,陈*丙入被告徐州市某有限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日常工作由被告张*安排管理。2023年9月22日下午,陈*乙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徐州市家中出发去徐州市某有限公司上班,途径徐州市港务区莲湖路与纬三路交叉口时,与杜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陈*乙头部等受伤,因医治无效,于2023年9月24日死亡,故现三...(本文书还有1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