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宁夏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甲公司)、宁夏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丙公司)、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某宁夏分公司)、梁**(简**)、陈*、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某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安某宁夏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及杨**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胡**因事故受伤的各项损失198154.7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4年12月22日被告陈*驾驶xxx(临牌)重型专门用途货车,在邢台市信都区南石门镇邢和公...(本文书还有3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