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25)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对上诉人刘**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上诉人李**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本案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1.从李**与刘**之间的账目往来来看,二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李**与刘**之间不存在将近30万元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1)刘**对李**与刘**之间的账目往来,并不清楚,至于转账记录,是因2022年李**向二龙信用社贷款,无力偿还贷款时,向刘**所借。(2)假设李**与刘**之间存在近30万的借款,此款金额严重超出日常生活水准,李**亦未能举证证明此款用于刘**与刘**家庭共同生活,所以本案根本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3)刘**与刘**系二婚组合家庭,家庭生活消费支出关系一审法院并没厘清,试问如何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借款...(本文书还有4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