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延某、一审第三人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某公司认为转款性质为偿还延某欠付夏*的借款没有任何证据,某公司从x年x月x日始已给夏*的账户上转钱,之后多次转钱。因此,如果是还夏*的钱应该是转到夏*的账户上,而不是转到李*的账户上。这样的认知完全是矛盾的,不应采信。2.延某在x年x月x日向李*借了x万元,转账x元,现金x元,某公司于x年x月x日和x月x日共还给李*x元。此笔借款结清,由此,延某取得了李*的信任后,于x年x月x日和x日再次向李*借款共计x元。某公司之后于x年x月x日、x日、x日、x月x日、x日、x日分别转款共计x元,至此再未转过款,余款并未还清。此间。延某是某公司的董事长,被申请人律师承认延某当时在公司的身...(本文书还有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