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因与被申请人某县自然资源局、宁夏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镇政府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某镇政府提交平绿委办发(2022)3号关于印发《某县2022年国土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平自然资发(2022)283号《关于做好2022年春季造林成活率检查验收暨今秋明春造林规划工作的通知》《某县2022年春季植树造林规划汇总表》《某县2023年春季植树造林规划汇总表》,能够证实2022年绿化实施项目是由某县绿化委统筹安排,某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采购树苗,某镇政府仅负责树苗的栽种、养护等工作,并不负责采购树苗,某县自然资源局拨发树苗是履行行政职责。二、二审判决认定“2022年4月份,某县自然资源局的工作人员马某某向某园林公司采购苗木,某园林公司按马某某采购的苗木数量向某镇政府供应苗木的事实无相关证据证实”错...(本文书还有1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