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盆某某与被告赤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赤峰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第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作出(2020)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盆某某、被告某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2023)内04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0)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盆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文书还有9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