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喀喇沁旗某、杜**、中国某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25)内04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未依法释明因果关系鉴定相关权利,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所受损害与被上诉人杜**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的认定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属于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才能明确的专门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可以申请鉴定,以及不申请鉴定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然而,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从未向上诉人释明可以就涉案因果关系申请司法鉴定,导致上诉人未能通过专业鉴定程序明确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而影响了本案事实的查清一审法院的该行为,实质上剥夺了上诉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诉讼权利,属于审理程序违法二...(本文书还有4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