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再审申请人主张应适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由被申请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从其引用相关条款的内容可知,该条仅仅是规定了违法犯罪人员除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并未对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及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衔接作出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本文书还有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