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赤峰市红山区某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赤峰市红山区某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肖*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赤峰市红山区某业主委员会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赤峰某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业主有权查阅业主委员会存档的所有纸质和电子版会议资料,查阅时间、查阅人等信息由资料保管人负责记录在《业主查阅资料登记本》上,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质询,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质询之日起3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业主查阅资料过程中严禁复制、拍摄或录制含有其他业主个人信息的资料。”肖*违反《赤峰某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从未向业委会提出质询,也从未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查阅和复制相关信息,原审法院未充分考...(本文书还有39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