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漏审证据,没有认定“皇朝”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导致判赔金额不公平合理。1.一审漏认“皇朝”商标2002年至2024年期间所获的众多荣誉。2.一审漏认某甲2018年至2022年报中该集团披露的营业收入以及某乙公司2021年至2022年审计报告中的广**和业务宣传费。3.一审漏认“皇朝”品牌推广情况,某乙公司曾聘请多名明星代言“皇朝”品牌,同时,某乙公司还通过主流媒体、家*专业展览会与论坛、主要交通枢纽树立广告牌等形式宣传“皇朝”品牌。4.一审漏认某乙公司的维权情况,各地法院判决均认定“皇朝”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惠中法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还认定第1537085号“royal”商标为驰名商标,广*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235、236、237号民事判决中也认定未注册的“royal”与“皇朝傢俬”组合的标识为驰名商标。(二)煎抹旺阀门铺、某店、杜*实施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1.某乙公司通过“杭欢优选店”购买商品后取得的发票系某店开具,开票人为杜*,某店系杜*开设的个体工商户,故“杭欢优选店”系煎抹旺阀门铺、某店、杜*共同经营,应承担连带责任。2.某店、杜*多次与一审电话联系要求进行调解,一审开庭当天,某店、杜*经一审电话联系明确表示不参加庭审,因此某店、杜*没有否认其实施共同侵权行为。3.2025年3月6日,某店、杜*从一审获得某乙公司联系方式,询问和解金额,某店、杜*微信表示“因为这个也没有卖,卖了一个是你们取证的”“现在我们店铺也没做了,资金也困难”,表明某店、杜*参与侵权事务,构成共同侵权。(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一审判后答疑,判赔金额是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总额”加上“合理维权费用”进行覆盖性赔偿,即一审按照侵权获利进行判赔,但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提供“杭欢优选店”有关销售记录中所涉商品实际成交价格共计13283.5元,平均每单成交价为8元明显不客观合理,该13283.5元不能认定为实际成交价格,也不等同于侵权获利金额,不能作为判赔依据。(四)煎抹旺阀门铺、某店、杜*侵权性质恶劣。1...(本文书还有8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