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
再审申请人中煤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煤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1、撤销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原审判决认定,山西某公司清水池漏水及矿区水灌入张*的房屋并导致其房屋受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张*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山西某公司矿区办公楼生活污水排放、蓄水池渗水给其居住的房屋造成了损害。
本案原审诉讼中,张*提交了《关于潘*公司矿区水侵害村民房舍情况报告》《山西某公司2022年4月30日的关于潘*窑矿区污水雨水侵害潘*窑村民房舍情况的说明》《白某政府2019年第22号会议纪要》等欲证明,山西某公司(以下简称“潘*公司”)自认以及乡政府确认潘*楼生活污...(本文书还有4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