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印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印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之规定,应予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二审法院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认定解除权未消灭,违反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突破了民法典解除权除斥期间的强制性规定。1.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法定性。民法典明确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且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每学期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结合合同签订时间(2013年9月26日),被申请人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首次利润分配截止日:2014年1月(按“每学期分配“约定)最迟应于2014年1月知晓合同履行障碍。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直至2024年才主张解除权,明显超过法定除斥期间...(本文书还有14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