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男,1970年1月**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翟*因与被申请人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4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翟*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4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2024)晋0426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64057元;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一)劳务关系的核心在于“提供劳务”而非“交付成果”。原审法院错误认定双方为承揽关系,其理由仅为“按平方米计酬”和“一次性结算”,但未考虑以下关键事实:1.再审申请人完全受被申请人管理:施工期间,被申...(本文书还有1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