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1日,被告的销售人员胡某1到原告居住地重庆市潼南区xx镇销售保险,原告就在被告处为其子胡某2投保了“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被告以格式合同予以承保,合同生效日期为2011年8月2日。该合同签订时,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计1940元/年,5年共计9700元。2016年2月5日,被保险人胡某2因疾病医治无效死亡,后原告向被告要求给付保险金,被告无正当...(本文书还有1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