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睢县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5)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公司睢县二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5)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上诉人不支付给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22298.8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32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94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095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752.5元、伙食补助费332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0695.33元、鉴定费300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某公司支付给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1.被上诉人李*是跟随刘*干活的工人,其在工地上摔伤,其与刘*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应当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向刘*主张权利。被上诉人李*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情形,其不享有工伤待遇,上诉人...(本文书还有3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