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甲医院、乙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甲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乙医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甲医院按44%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211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8元、住院护理费917.76元、死亡赔偿金92460.28元、丧葬费18514.32元、120交通费1056元、鉴定费4924.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150407元;2、判决乙医院按5%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70.52元、死亡赔偿金10506.85元、丧葬费2103.9元、交通费120元、鉴定费559.6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8361元;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申请将第一项诉请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变更为100000元,第一项诉请总金额变更为222197元。事实和理由:2...(本文书还有3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