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宁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及原审被告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25)湘05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陆**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陆**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某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仅将部分劳务分包给班组,由班组长杨**负责组织施工,且某某公司已按劳动监察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农民工实名登记与工资代发制度,每月按杨**与陆**所确认的工资表进行工资代发,已尽到监管责任,故某某公司不构成“违法分包”或“未履行监管义务”,原审对某某公司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错误;二、某某公司与陆**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亦未实际拖欠工资,且在新宁县某某商贸城项目(以下简称某某商贸城项目)完工后三年及新宁县某某城...(本文书还有30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