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新蔡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蔡某行)、河南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关*、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25)豫17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被上诉人新蔡某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某公司的、关*、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25)豫1729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王**的上诉请求,或发回重审。2.判令驳回新蔡某行对王**的诉讼请求。3.判令由新蔡某行、关*、唐*、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王**不是金融借款合同的实际借款人,且根据王**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王**不是实际借款人。首先,王**与关*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委托及代持股关系。其次,王**作为案涉贷款的借款主体,完全是按照公司的安排进行。最后,王**并未使用案涉贷款,还本付息的资金均是由关*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提供的。二、新蔡某行在原审中存在虚假陈述,其对王**受托签署借款合同的事实是明知且应知的。首先,一审法院未查明新蔡某行向王**发放“经营性农户贷款”的内部合规性条件是什么。其次,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驻马店监管分局出具的《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驻金举复(2024)8号),明确指出新蔡某行在向王**发放贷...(本文书还有5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