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
再审申请人张某1因与被申请人郭**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1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4民终****号民事判决;2.请求重新审理并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64309.42元。
事实与理由: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对于工程停工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审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分担该“损失”,没有任何依据。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建筑承包合同》的时间是在2022年,当时正处于新冠疫情爆发期间,由于疫情采取的封控、隔离、限制人员流动等一系列防控措施,施工工人根本无法正常到位,从而导致工程缓慢开展,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本文书还有2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