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何**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24)湘05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何**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何**承担。事实和理由:1.何**老屋屋檐外的道路是人行通道而非机动车道,外移后的新路与老路通行条件一致甚至更好,转弯不便不是不能通行,只是对车辆的操作技术有一定的要求。2.何**已让出其土地拓宽路面,而何**未履行承诺让出责任田改为道路用于通行,与他人是否修建围墙无关,一审判决对何**明显不公。3.何**房屋左后方的道路是历史通道,是该院落人员的交通要道,亦可通车。
何**辩称,案涉道路之前可以通行车辆,何**占用道路修建保圹改变原通行条件,妨碍车辆通行,一审判决纠正了其错误行为,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此外,何**房屋左后方是一条小巷,不能通车。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本文书还有2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