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西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史*、阳泉某公司(以下简称阳泉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1.撤销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3民终****号民事判决和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24)晋0311民初****号判决;2.依法改判为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山西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被申请人史*无权向山西某公司主张权利,应驳回史*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史*借用原审第三人阳泉某公司资质与申请人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据此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认定事实错误,于法无据。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文书还有1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