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诉被告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诉称:被告李**因经营“大理市爱婴宝贝婴幼儿服务中心”需要资金周*,2012年11月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2年12月又以转让“大理高饮食有限公司”餐厅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3年2月,被告又以装修餐厅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9万元。被告李**三次共计向原告借款27万元,每次都出具了借条,但是没有写明利息,只是口头答应每月支付利息5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李**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拒不还款,2014年12月23日,原告在被告李*家中找到李**,原告只要求归还本金,被告李**表示可以分期还款,并由其父亲李*作为担保人向原告出具了新的借条。现约定的期限届满,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李**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本文书还有2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