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熊*因与被上诉人王*、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原审原告罗*、贾*、原审被告赵*、河南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25)豫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原审原告罗*、贾*、原审被告及原审被告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某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熊*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王*对熊*的诉讼请求及判决某甲公司对王*承担返还保证金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某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熊*与王*之间并非委托合同关系。熊*只是负责向王*介绍某甲公司的项目,并帮助王*借用某乙公司的名义与某甲公司签订《食堂经*权承包合同》。项目的前期考察和合同的签订以及后期的具体实施均由王*直接参与,王*对项目的具体情况及承包经*合同的相对方均了解和熟知。《食堂经*权承包合同》约定的120万元保证金,熊*只是经手,最终全额汇入了某甲公司的账户。熊*并未从中获取丝毫利益。熊*与王*之间最多是居间合同关系,并且王*在庭审过程中也将诉请主张的合伙关系变更为居间合同关系,根本与委托合同关系毫无关联。二、即使熊*与王*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熊...(本文书还有54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