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之规定,应予再审。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免除连带保证责任的预定条件并未成就,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首先,根据《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取得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房屋的权利证明,且贷款人取得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明或抵押权设立的其他文件正本后,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解除。根据合同约定,保证人保证责任解除需同时满足...(本文书还有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