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某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菅来胜、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028.94元,伤残赔偿金973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7496.6元,误工费27261.6元,护理费8884.2元,伙食补助费2000元,交通费200元,财产损失费1000元,鉴定费1870元,合计260093.34元,按责任比例划分后,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5297.26元。事实和理由:2024年10月27日11时许,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沿xxx线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xxx处向左转弯横过道路时,与左侧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刘*驾驶的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刮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本文书还有3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