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北方交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交通公司)诉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路桥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方交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李**,被告中瑞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方交通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中瑞路桥公司偿还北方交通公司替其垫付款项共计人民币82701468.57元(在2016年2月19日至2016年10月18日期间垫付);2.中瑞路桥公司支付北方交通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报酬费用共计人民币5493722.49元;3.中瑞路桥公司支付垫付款项利息共计人民币12647102.76元。4.中瑞路桥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三项金额共计100842293.82元。事实和理由:1.北方交通公司与中瑞路桥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约定,中瑞路桥公司中标的二连浩特至秦*岛高速公路康保(冀**)至沽源(张承高速)段项目路基桥涵及路面工程i类控制性工程(以下简称“二秦*速工程”),由北方交通公司提供施工机械、劳力等各方面的中介服务;并且,如果中瑞路桥公司无法向由北方交通公司介绍的第三方及时付款时,北方交通公司可以先行垫付款项。同日,北方交通公司与中瑞...(本文书还有4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