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被申请人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存在多处质量问题未进行整改修复,案涉工程并未验收合格,然而原审法院却仅以存在瑕疵的工程结算单为依据认定案涉工程验收合格,明显缺乏证据证明。首先,被申请人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设计方案书》中约定冷库地面高度1.4米,但实际高度只有82.5cm;外墙生锈,瓷砖脱落**房屋严重漏水;签证过程未施工等等。经申请人多次催促整改后,被申请人至今未进行过整改,案涉工程至今未验收合格。该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公司负责人与被上诉人工程负责人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相应质量问题的照片等在案证实。其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梁**的微信朋友圈记录的施工进度照片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显示2020年8月仍在安装楼梯扶手,2020年9月仍在施工屋顶,根本不可能在2020年7月“验收并投入使用”。由此可见,结算单“验收”记载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然而原审判决却仅以结算单为依据认定案涉工程于2020年7月验收并投入使用,违背客观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三,在建设工程领域,结算与验收,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阶段,往往都是验收合格后才会发生...(本文书还有4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