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庆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庆市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庆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书款12325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1万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望江县经营书店,与原告有长期合作关系。2024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对账,被告共欠原告书款123254元,被告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至今未还款。现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本文书还有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