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男,1970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区。
再审申请人临汾市某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临汾市某咨询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临汾市某合作社再审申请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请求:1.撤销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及撤销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23)晋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现有新证据,足以认定案涉工程并未在2018年4月停工,原审法院关于停工的认定均是错误的,这一影响判决的关...(本文书还有34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