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宋**因与被申请人王*及一审第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202x)京0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作出的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款,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审理。原审法院对于双方证据采纳的标准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一)首先针对双方借贷合意的达成,原审中申请人提供了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录像、100万元的欠条等客观证据,都可印证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原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未予采纳认定系证据采纳的标准存在错误。申请人提供的转账凭证可以看出多年来其陆续转给被申请人的款项多达四百余万元,其中最早一笔在2015年的100万元款项被申请人曾出具过欠条。说明在被申请人一直主张的是第三人张*一直向其母亲即申请人要钱的行为是不存在的。100万元欠条行为本身就代表其存在...(本文书还有1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