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台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与被告李**、邢台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台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被告邢台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邢台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外墙涂料内部合同》工程欠款10万元,以及以10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自2022年9月30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就某甲小学建设工程事宜与被告邢台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本文书还有2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