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太原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某某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一、再审申请人已将最后一车价值136068.6元的钢材送至被申请人指定场地,被申请人应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对应钢材款。1.根据再审申请人和海达天高的交易习惯,案涉争议钢材已实际交付至被申请人(1)双方的基础交易地址、出厂厂家及业务流程模式2022年9月6日,再审申请人和海达天高在第三人雷**的介绍下,开始业务合作。海达天高指定的送货地址均为“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东大街**号”,双方交易货物的出厂厂家是美锦钢厂。双方的交易习惯为:美锦钢厂有一个报货平台小程序“美钢店商”,赤恒商贸在接到第三人雷**传达的海达天高要货的指令后(赤恒商贸接到订单),在美锦钢厂小程序“美钢店商”中,输入海达天高的订单内容后下单。美锦钢厂合作司机在该小程序...(本文书还有4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