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一、案件基本事实。2018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和某科技公司签订了《高平市115mw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合作协议》,后共同竞标成功,被申请人成为高平市1×15mw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epc总承包方。2018年9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及某科技公司共同签订了《高平市1x15mw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框架合作协议》(其中甲方为被申请人,乙方为申请人,丙方为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框架合作协议》”)。申请人承继某科技公司在上述合同下的权利义务,成为高平市1×15mw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分包方。2022年项目完成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某科技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共同签订了《高平市115mw生物质热电联产项施工总承包及全厂设备成套供应合同结算协议》(甲方为被申请人,乙方为申请人,丙方为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协议》”)。《结算协议》第二...(本文书还有2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