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据以认定工程价款的《决算审核报告》是弄虚作假的。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某农业公司的损失数额,该问题牵涉到水质净化工程的真实造价。一、二审均认定了如下事实:“2015年1月5日,某造价咨询公司作出《关于某段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决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截至2014年12月31日,某段湿地水质净化工程送审金额为41792571.98元,审定金额35615833.40元。’”。法院以该《决算审核报告》为基础,委托评估公司出具了损失评估报告,并作为定案依据。然而,该《决算审核报告》从头到尾都是弄虚作假的,具体如下:(一)伪造了施工单位以及工程款。《决算审核报告》载明的工程施工单位为某建筑公司,载明应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31028205.4元,已付工程款20100300元,欠付10927905.4元(详见《决算审核报告》附表6《应付工程款审定明细表》)。然而,某建筑公司在原二审期间已向长治中院说明其从未参与该工程,也从未收到过工程款,该案遂被长治中院发回重审。由此可知,《决算审核报告》关于施工单位和工程付款情况系伪造的,根本不足以认定工程的真实造价。重审一审阶段...(本文书还有44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