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昆明某云南古滇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甲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5114648.93元及以135114648.93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4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原告某甲有限公司在135114648.93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施工的古滇项目春风里3号地块建设工程折价或拍...(本文书还有34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