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
再审申请人某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之规定,应予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在二审提供的证据,欲与申请人在一审提供的证据关联证实被申请人实际经营期间的交易量,有证据突袭之嫌,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认定申请人二审提供的证据为逾期提供证据,对该证据不予采纳。而本案申请人二审提供的证据为补强证据,只是为了确认或证明申请人一审中提供的有关被申请人实际交易量的主要证据的真实性(一审证据中包括证据4被申请人张**2019年1月-2023年12月数据统计表、证据5被申请人张**2019年-2023年入场车辆统计明细以及证据6《蔬菜区供应商拓展台账》),二审证据对前述证据来源进行补正,以补充或增强前述主要证据的证明力。首先,举证期限只针对主要证据发挥作用...(本文书还有45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