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5)内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吴**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吴**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未充分考虑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对上诉人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性影响,也没有对本起事故进行责任划分,适用法律存在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款明确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基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而赔偿请求权的成立与责任划分紧密相关。在本案中,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明确无法认定责任。原审法院也未对本起事故划分责任,导致被上诉人吴*...(本文书还有3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