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蔡*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某甲********(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广东某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5)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甲公司向蔡*返还款项98061.20元及利息[利息以98061.20元为本金自蔡*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0%计算至某甲公司清偿之日止];2.判令某乙公司对某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案涉款项系不当得利,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有误,不符合客观事实,应予改正。蔡*与某甲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后,于2018年4月12日8时9分依约向某甲公司支付首期合同款98061.20元,但因公司财务人员的错误操作,在同年4月19日8时4分又再向某甲公司支付相同金额的款项98061.20元。该支付行为系蔡*财务操作失误导致的重复付款,第二笔支付的款项即讼争款项非案涉合同项下合同款,与合同约定无关,亦非基于合同义务的履行,性质属于“不当得利”。该款项并非蔡*有意为之,因此在错误支付该款项后很长...(本文书还有5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