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一、申请人完成的涉案门窗工程最终验收通过并早已使用,证明工程质量合格,而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却鉴定工程(材料)质量不合格,鉴定结果与验收结果矛盾,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本案关键一个事实是,涉案工程门窗工程的房屋早已竣工验收并入住使用,竣工验收的通过意味着再审申请人完成的门窗工程质量包括材料、施工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双方约定标准,而原审却不顾这一关键事实,机械地将存在诸多明显错误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证据,导致判决认定事实混乱,判决结果与事实矛盾,涉案房屋现在正在使用的门窗材料正是经过司法鉴定认为不合格的材料,既然鉴定门窗材料质量不合格,为何不合格的材料最终通过验收并使用?申请人认为原因是《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诸多错误,不应当作为定案证据:(一)鉴定样本取材错误,非讼争标的。案涉被申请人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1317根中梃(窗户中一构成部件),系被申请人在诉讼之前,在没有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单方拆除、单方统计数量,并且自行更换成其他厂家制作的中梃,而其他中梃及全部边框均未更换。但是,本...(本文书还有3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