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股份有***(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以被告胡**未经许可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减少后):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共计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胡**未到庭,亦无证据提供本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某公司系第xxx号“某”、第xxx号“某”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本文书还有1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