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再审申请人昆明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某甲(以下简称商务学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商务学院无逾期付款行为,不应支付资金占用费及社会融资费”缺乏证据证明,与案涉合同约定、结算资料及客观履行情况严重不符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7-1120)《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对案涉工程进度款、资金占用费及社会融资费作出清晰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即使合同无效,商务学院仍应参照上述约定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含资金占用费、社会融资费)一、二审法院仅以“商务学院付款日期早于合同约定的结算后应付款时间”为由,认定商务学院无逾期付款行为,忽略了合同中“进度款按季度支付”“资金占用费按未付产值计算”的核心约定案涉合同明确区分“进度款支付”与“结算后工程款支付...(本文书还有4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