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张**、被告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49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至2023年12月,被告因急用钱多次从原告处借款,至2023年12月30日,被告从原告处合计借款本金274964元,其中两笔金额较大的借款,原告分别于2021年3月9日以手机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另一笔借款于2023年3月5日以语音指示方式通过某商贸有限公司会计王*的账户将179964.23元货款中的179964元转账至被告账户内。2024年12月30日,被告仅为原告出具了9.5万元的欠条,其他借款被告未出具借条,但有转账记录予以佐证。
被告卢**辩称:
(一)本案为合伙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
(二)2024年3月,...(本文书还有3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