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首先,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所以,连带责任的产生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法院无权以自由裁量的方式判决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法律规定被挂靠人对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仅指“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本案法院已经查明:方**与申请人是挂靠关系。被申请人与方**是买卖合同关系。方**欠申请人货款与“出借资质”...(本文书还有1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