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5)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加工费75600元及利息(利息以75600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六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第七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某甲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乙公司支付定作款556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5600元为基数,从2025年4月30日起按照一年期lpr的1.3倍...(本文书还有4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