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毛**、黄**、张*、张**、山西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基于下列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及盐湖区人民法院(2024)晋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案涉部分劳务承包人系再审申请人刘**,认定刘**与被申请人黄**系雇佣关系,是错误的。刘**与黄**于2022年3月29日共同出资成立运城明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起公司)。公司成立后与被申请人山西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业达公司)长期存在业务往来。两公司业务往来均由被申请人张...(本文书还有3128字未显示)